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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狂蟒免费阅读(超级狂蟒)

作者:三浦大知 来源:卢晓华 浏览: 【 】 发布时间:2025-04-05 03:31:52 评论数:

梁启超、严复在评介西方的功利主义思想时,两人都将其要旨归结为,功利主义追求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一致性,并且推崇为了国家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

(三) 权利内容的界分 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维护个人的私生活安宁、个人私密不被公开、个人私生活自主决定等。顺应此种趋势,在人格权法中,应当将个人信息权作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而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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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从比较法上来看,两大法系都没有解决好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之间的严格界分,其主要原因在于: 随着互联网、数据库、云计算等高新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无疑成为现代社会所面临的新挑战,而法律还未对此挑战做好充足的应对,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不清晰也表明了这一点。而就个人信息而言,其之所以日益获得强化的保护,也与其体现了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存在密切关系。说到底,为了全面保护个人信息,维护个人人格利益,保障公共安全和秩序,我国有必要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个人信息权界定为民事权利,说明个人信息是一项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它不仅需要得到其他民事主体的尊重,也需要国家公权力机构予以尊重。这种控制表现为个人有权了解谁在搜集其信息资料、搜集了怎样的信息资料、搜集这些信息资料从事何种用途、所搜集的信息资料是否客观全面、个人对这些信息资料的利用是否有权拒绝,以及个人对信息资料是否有自我利用或允许他人利用的权利等内容[46]。

有时,即便受害人难以证明自己所遭受的损失,也可以根据所获利益视为损失的规则,通过证明行为人所获得的利益,对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进行推定,从而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相反,由于个人信息实际上涉及到公共利益,政府对个人信息的管理是必要的。立法要针对每一种不同的执行标的分别规定不同的执行程序。

另外,判令艺术家等履行一定创作义务的判决,若强制其履行,则很难达到依债务本旨为适当给付的目的,性质上也不适合强制执行,因此不得作为执行依据。这就意味着后面的执行程序可以以效率作为最高的价值。另外德国还有一个债务人名单制度,这个债务人名单可以提供给所有银行和商业机构,一旦进人债务人名单,以后要想找工作、贷款、买房买车等,都将受到限制。【作者简介】 肖建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对于检察院而言,法院的消极执行容易判断,对于法院积极执行行为的合法性的判断仍然缺少最低限度的判断基准,这也是执行检察监督要面临的一个难题和障碍。另一方面,法律对于执行局按照什么程序解决实体权利争议,如何救济有异议的当事人均没有规定,极易导致执行中的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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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英国采申请执行人提供型。当事人主义只存在于申请执行人与法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对于法院滥用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积极行为,要视该行为的违法程度、对当事人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侵害的程度,来确定检察监督的重点。正是因为这三面关系中具有不同于民事诉讼制度的一些特点,审执分离、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才有必要和可能。

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和诉讼申请,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诉讼和解或执行和解协议,也不妨碍其执行请求权与裁判请求权的行使。检察监督关系应当理解为权力—权力关系,即检察权与审判执行权的关系,因此,检察监督的对象,限于法院审判执行权的行使。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学学法国,检察机关利用自身的力量协助法院查询债务人的财产,这可能会成为检察监督的一个切入点。《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18条规定: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看看德国立法吧,德国在1898年颁布了不动产强制拍卖强制管理法,该法只是针对不动产的强制拍卖和强制管理就规定了186条,不涉及到不动产查封,不涉及到变卖,也不涉及到怎么分配价款。当然也有一部分的行为执行可以替代执行,比如要求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将房子腾空,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法院可以指定一个搬家公司将房子腾空,物品交由指定的保管人保管,所产生的搬家费用以及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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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造是取得所有权的方式之一,如果临时建筑是被执行人建造的,他就拥有所有权。现在有些地方提倡和谐执行、友好执行、协商执行,这种说法都不是强制执行本身的应有之意。

强制执行就是要迅速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对于当事人达成的某权利不得让与的执行契约是否有效的问题,我们认为为防止债务人逃债而损害债权,该执行契约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原则上也不能对抗执行债权人,故此种权利可以作为执行标的。而行政行为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只要债权人依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执行申请,执行官就视为申请人有实体权,只能依申请机械地执行,不涉及任何实体问题,不允许执行官听取债务人的任何申辩。另外二者在保护民事实体权利上也具有共通性。对于对待给付判决书的执行,域外通常规定双方都可以申请执行,但是在申请执行之前,必须向法院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对待给付义务,如果没有经过证明案件不能进人执行程序,法院不立案不受理。

4.被执行人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不动产 (1)在建工程。近来年,上海法院通过以大换小、以近换远、以好换差、所有权变租赁或使用权、周转房等方法,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现实中申请人能够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手段非常有限,故申请人提供的规定只是倡导性的。但执行局的这种行政化设置在破解一部分地方保护主义的同时,也造成了强制执行就是一种行政关系的假象。

在执行中判断所有权的标准就是《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公示,物权公示能产生权利正确性推定,即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对于法院怠于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如法院不受理案件也不下裁定书,或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执行法院迟迟不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消极执行行为),由于消极司法的证据确凿、侵害的是当事人的起诉权和强制执行请求权等重要程序权利,因此,应当作为检察监督的重点。

包括附确定期限的和附不确定期限两种,前者如债务人应于某年某月某日给付债权人人民币若干元,后者如债务人应于其父亲死亡之后,将某房屋交还债权人[2]有学者搜集了当代法学词典、教材和专著中对权利概念的界定,在他所引的16本书中,有10本书的权利概念明确将利益列为权利的本质因素。这种平等观念能排除外在的社会功利目标对平等权利的侵蚀,为实现社会不同主体之间普遍的平等权利提供稳固的观念根基。这充分体现在主流的政治法律话语中,由此也渗透于法治实践话语与社会生活的日常话语中。

中国的改革开放续接了从19世纪末开启的中国现代化的社会转型进程,法律是推动这一进程的有力工具。{31}(P35)它与道德本位、义务本位或者权力本位的法制观念相对立。

在普通中国人的观念中,权利来自于人自身的意识非常淡漠。在没有对作为功利计算基数的个人权利有效保障的情形下,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要求有可能被强势者或者利益集团的利益所俘获,从而不仅成为侵犯个体、少数人权益,甚至成为践踏处于弱势的大多数人利益的思想工具。

退一步讲,即使我们认同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信条对中国社会所具有的吸引力,也只有重构功利主义及其权利理论的合理形态,才能真正实现功利主义的核心理论承诺。就结果论伦理学而言,它用行为或制度所能实现的目的或达到的结果,而非事物本身的内在价值作为衡量其正当性的依据。

{22}(P55)而只有道德及与道德相适应的人性,才是具有尊严的东西。{2}投书者的基本逻辑是,强拆促进了城市化进程,为地方的快速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由此,也决定了这一时期法律的品格,国家的法制建设侧重于保障国家、企业、公司等集体利益,法律被认为是发展经济的有力工具,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而不是人类普遍价值的体现和权利的保障机制。在我国处于意识形态话语地位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将现实的利益关系作为理解人类社会的最基本因素,强调法律是统治阶级利益的体现,而在我国则是维护大多数人民群众利益的工具。

{37}(P24-25)变化不正在发生着。功利主义对权利的正当性进行判断的最终依据是功利最大化原则。

从道义论的平等观来看,农民应该获得平等待遇,只是因为作为人,他们具有与其他人平等的道德地位,由此他们理应获得平等的权利。{18}(P19)由此,外在的功利目的无法给予权利提供稳定基础。

并且,在中国浓厚的集体主义社会背景下,功利主义固有的理论缺陷在权利理论及其实践中逐渐凸显了出来。这如同在商人眼中可以用金钱衡量一切事物一样,功利主义认为一切行为、制度的正当性取决于其所促进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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